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
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土壤改良、地面物拆迁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将前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认定。
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并已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项目法人已经落实;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海峡资源报》、《福建采购与招标网》中选择一家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公告发布前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潜在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潜在投标人通报结果;
(五)向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投标过程及结果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情况介绍;
(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它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在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中确定3至8家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或主营市政二级以上的资质,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项目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或主营市政三级以上的资质,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具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工程控制价不高于项目预算的工程施工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五)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六)评标办法和标准;
(七)有效标入围范围以及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截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无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开户银行帐号、自有资金情况以及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及机械设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名,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应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及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计划开工日期及工期承诺;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原封退回。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天前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否则,一律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约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政府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技术及其它内容。
第三十一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应由项目业主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专家委员的产生,应从省国土资源厅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却未附代理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不全,投标文件涂改却未加盖校对章,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七)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开标时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应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或合理报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合理报价法即以评标小组确定的工程控制价降幅为参照,将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相对于工程控制价的降幅与其比较,最接近者中标。
评标小组成员各自根据招投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和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情况以及项目业主规定的工程控制价降幅范围,确定该项目工程控制价降幅,降幅保留1位小数。
评标小组根据各成员确定的工程控制价降幅,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工程控制价降幅。招标人应提供3种以上评标小组成员确定的工程控制价降幅权重计算方式,在开标后于评标现场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权重计算方式,确定工程控制价降幅。
若出现2个以上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工程控制价降幅与评标小组确定的工程控制价降幅同样接近,则以降幅较大者中标;若出现2个以上投标报价相对于工程控制价的降幅相同,且与评标小组确定的工程控制价降幅最接近,则在评标现场摇号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确定中标人,并推荐2—3家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工程单价应根据投标文件所报各项明细工程单价签定,工程量按实际施工情况计算。在合同签定后5天内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转给招标人作为赔偿。招标人可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侯选单位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国土资源部门将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资格。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行为,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投标结果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投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