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27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3年6月12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的勘察资质和农林行业全行业资质或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农业生态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勘察、设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业务。

  第六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实测地形图。项目规模5000亩以上的,测图比例尺为1∶2000;项目规模5000亩以下的,测图比例尺为1∶1000。

  第八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进行土壤常规分析和理化性状分析,滨海盐土要测定土壤含盐量。

  第九条  修建大中型交通桥、水闸、堤坝、泵站等涉及工程稳定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及土工试验资料分析。

  第十条  项目设计实行驻点踏勘,与项目区地形测量同步进行。设计人员要与测量人员进行项目区地形、地物情况交接,并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程序。

  第十一条  在开工前,设计人员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根据项目业主需要开展设计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沿海滩涂垦区土地开发等重大工程要设立设计代表,对设计质量全程负责。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项目必须附分期界线图、分期实施规模面积及分期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设计文件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签署盖章,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经论证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下次设计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  整理项目规模10000亩以上、开发项目规模5000亩项目以上的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土地整理项目规模10000亩以下、土地开发项目5000亩以下的项目简化为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会议审查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实行预审、会议审查和复审制。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和专家实行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提出问题和意见,对规划设计进行修改、补充、优化后,方可进入会议审查阶段。会议审查设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协调重大技术问题。专家组必须有项目所在地的技术人员参加。施工图设计实行备案制,施工图设计要求在规划设计批复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上一设计阶段审查通过后,方可转入下一设计阶段,上一设计阶段审查批复及专家意见是下一设计阶段的依据。提交会议审查前,规划设计应事先征询项目所在乡镇和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分为规划设计报告及说明、项目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图件、项目工程量和项目概(预)算编制五个分项进行审查,由水利、农业、预算等方面专家,按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主要内容》(见附件一)规定,分项进行审查,并填写《专家咨询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规划设计成果正式上报审批前必须根据审查会议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地块,增减项目实施规模,突破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经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图件。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总平面布局的耕作区划分、耕作田块田面高程、防洪、灌排系统以及防风林带、道路布局、建设规模(包括项目区土地平整面积、土地开发面积)、建设标准(包括建筑物等级、项目区防洪、排涝、道路桥闸以及灌溉保证率)、建筑(构筑)物形式和尺寸(包括堤坝形式、干支灌溉渠道、干支排洪排涝、主干道、支干道、田间道)等变更的,应由工程监理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形成变更设计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经签证备案后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附图及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发后,下达施工单位实施。除此之外的局部的、牵涉面较小的设计变更,经工程监理部签署意见,交建设单位审核,由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书,经项目总监签发,交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突破概算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超额部分资金的筹措,省国土资源厅不予追加补助。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应视为原施工图件的一部分内容,因变更需调整工程预算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停承揽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任务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主要内容

一、规划设计报告及说明

  1、报告总体结构、主要内容和格式符合规程要求;

  2、基础资料来源依据清楚,具有合法性和真实可靠性;

  3、概况描述要符合项目区实际,项目区存在的问题要描述清楚;

  4、项目设计的目标、原则、标准、依据要准确;

  5、土地适宜性评价与土地利用布局、土地利用方向、土壤质地、土壤改良措施基本相符;新增耕地潜力分析符合实际,其潜力来源能够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反映;

  6、土地平整方案符合集约化生产经营要求,田块方向、宽度、规模与地形、土质、排渍条件、机耕条件和主林带方向基本相适应;

  7、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果与所采用的灌溉用水及水源方案基本相符,排水灌溉方案要与存在问题相符,水源工程要能满足项目要求;灌溉设计保证率的蓄水或引水资源供水能力与项目区作物生产过程需水要求相适应;

  8、防洪排涝标准符合有关规定,结论要有分析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9、项目区供需水方案与节水灌溉和发展高优农业的要求相适应;

  10、项目区排水沟(暗管)的方向、间距、沟深与排涝、排渍的要求相适应;

  11、田间道布局与田块、格田机耕条件要求相适应;

  12、项目区农田防护工程和生物防治措施与主要灾害分析情况相符;

  13、设计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准确无误;

  14、新增耕地不低于批准该项目建设要求的面积与比例;

  15、权属调整方案充分考虑土地权属现状,切实可行。各权属主体的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16、环境影响分析要符合实际;

  17、项目建设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对应、建设进度与投资计划安排相符,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比较符合实际;

  18、规划说明应对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证,对项目经济效益及资金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19、同一指标及其对应的数据必须前后一致。

  20、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各单项工程的设计依据、计算公式、参数选取等说明;

  21、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中应详细阐述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规划设计图件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

  1、总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0或1∶2000,图上必须标明测量单位和完成日期;

  2、各地类符号和颜色是否匹配;

  3、图内有各类用地面积结构表,与图上显示各类用地比例相符;

  4、图名与申报项目名称是否一致;

  5、权属界线和权属主体是否标注清楚,有无矛盾;

  6、项目范围界线是否封闭,规划建设面积与批准建设面积是否一致;

  7、图件上应有必要的坐标及高程控制点;

  8、主要线状地物(道路及等级、水系及流向)及建(构)筑物是否标注清楚、有否遗漏、矛盾;

  (二)规划设计图

  1、设计图图名、图幅、图签、图例、图线、符号、比例、配色、字体和高程、尺寸、说明、标注等必须完整、规范;

  2、比例尺为1∶1000或1∶2000,总平面布置图能够准确显示各类道路、沟渠(管)、水井、池塘、水库、闸坝、电力线路、主要交叉建筑物、田块(格田)和防护林带等工程的位置、高程、方向、规模,效果明显;

  3、各级灌排渠沟(管)布局是否合理,流向是否正确;

  4、田间道和生产路布局是否合理,各等级道路能否合理连接;

  5、规划田块方向与地形是否相符,田块大小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要求;

  6、防护林网布置与主害风向的关系;

  7、主要交叉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闸等)是否标注、布置是否合理;

  8、机井数量、井距、位置是否合理;

  9、各级灌排渠沟和道路的相互关系与配置是否合理;

  10、项目区外附近的主要道路、沟渠、排水承泄区应在规划图上明确显示,并与区内相应道路沟渠相连。

三、项目工程设计

  1、土地平整方法是否合理(一般采用分田块平整方法);

  2、土地平整必须保留和回填原表土层,平整工程量必须有计算依据和过程,土方挖填平衡合理;

  3、典型田块设计必须对田块四边沟、渠、路、林进行优化组合配置,力求节约耕地,减少投资;

  4、各相邻田块设计高程必须适应渠系的布置要求,上下田块高差必须达到平整土方量少和投资节省的要求;

  5、水源工程、防护工程、主要灌溉渠排水工程必须有纵横断面设计图,作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6、机井工程设计要对地下水可采量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抽水试验或已有实测资料确定机井出水量、水位降深、管径,机井数量必须根据计算确定;

  7、渠系建筑物主要的进水闸(分水闸、节制闸)、渡槽、倒虹吸、涵洞、桥梁、跌水、陡坡和泵站等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和结构设计计算,在设计图中应标明建筑物的位置、数量、通过的设计流量、水位及结构型式和主要尺寸、用以计算工程量;

  8、道路结构宽度设计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要求,断面设计图应详细显示出道路结构、材料等;连接道路的交通桥梁应根据当地地质资料,按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注意农用为主桥梁的设计标准和控制投资。

  9、所有单体工程设计图的尺寸、比例、图名、图号、图签均要标明填写清楚;

  10、主副林带的结构、方向、宽度、间距必须说明清楚;

四、设计概(预)算编制

  1、概(预)算编制书格式符合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文件要求,内容齐全;

  2、所有费率在规定的取值范围,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的费率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定的取费标准,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和不可预见费的费率依据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文件确定;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当地最新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确定,定额材料费按项目所在地最新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并出具当地证明文件等;

  3、设备经过询价,建安工程综合单价取定合理;

  4、概(预)算比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没有高估冒算和漏项少报,概(预)算深度基本符合要求;

  5、所有概(预)算单体工程量必须与该工程设计说明和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相符;

  6、所有表格之间、数据汇总层次关系清楚;

  7、各项基础费用计算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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