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434号
各设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范围,按照《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范围为:

  (一)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已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表且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矿产地;

  (三)石灰石、大理岩、硅线石、高岭土、叶腊石、萤石、陶瓷土、长石、白云岩、硅灰石、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各类雕刻用工艺石(含寿山石)等非金属和地热、矿泉水矿产;

  (四)有多家申请、有乱采滥挖,以及矿权已灭失,且有一定找矿成果和投资群体,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公告,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区块单元。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和当地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提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作为本辖区探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依据。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且不属上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范围的探矿权申请,不得以拟招标拍卖或挂挂牌出让为由,拒绝行政审批。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探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分项目收集并开展必要的前期地质工作,编制探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委托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委托后,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工作。

  四、市、县申请委托探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材料应包括:

  (一)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委托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报告;

  (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

  (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地质报告及相应图件;

  (四)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范围图;

  (五)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矿权无争议、无矿权设置及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单元,其前期地质工作应达到相当于“三级查证”以上程度,具体要求是:在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对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开展1:10000以上地质填图,对矿(化)带或物化探异常有三条以上剖面线测量,重点地段应进行必要的工程揭露,基本控制矿(化)体地表形态,初步了解矿体质量,估算334以上资源量,编制相应的地质报告和图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范围应与地表控制矿(化)带和物化探异常范围基本相符。

  六、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单元地理位置、行政隶属、经纬度拐点坐标,出让勘查面积及矿种;

  (二)以往地质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及现状;

  (三)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理由;

  (四)出让方式、底价、增价幅度及确定依据和方法;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组织及时间安排;

  (六)探矿权价款收取方式以及违约赔偿责任;

  (七)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等赔偿与当地村民协调方案和办法;

  (八)属招标出让的,还应说明综合标底确定及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七、探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底价,由受委托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市场、投资环境、投资风险、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属国土资源部公告和上储表的矿产地,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八、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底价原则上应大于5万元。

  九、经批准受委托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应包括: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须知;

  (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区块单元地质报告及相应图件;

  (四)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竟买(拍)申请表;

  (五)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六)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同。

  十、委托市县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受委托部门应在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报(电视台)及海峡资源报上同时公告,并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Internet上发布。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公告时间应提前20天以上,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公告时间应提前30天以上。

  十一、委托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组织实施,并完成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工作。探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结束后,受委托机关应将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在7天内报送一套给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备案。

  十二、探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竞得人后,受委托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管理部门,应要求竞得人在出让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属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省厅依据委托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市县两级协查程序。

  十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前,应充分协调当地关系(主要指勘查工作临时土地使用以及林木、青苗补偿等),并在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切实维护探矿权人依法勘查的权益,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以采代探、抛开地勘单位自行施工等违法行为发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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