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50号令)和省政府《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2号令)的规定,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出现了一些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必须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主体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目前,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也有少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由其他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甚至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搭车收费等,严重扰乱了征管秩序。对此,必须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主体,今后凡是由其他部门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委托。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
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按国务院150号令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使用专用票据,对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采矿权人按月或季申报,经征收机关确认后,采矿权人直接就地缴入金库;对未开设帐户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的,一般应在当日缴入国库,特殊情况的应在三天内缴入国库。征收部门未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缴。
同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管理,专用票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取,所属县市区再向市局领取。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取、保管、缴销和日常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年底前各级征收部门要对历年来使用的专用票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级缴销。
三、必须加大征收力度,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对采矿权人据实计征。要建立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帐制度,对能够采用台帐审核计征的采矿权人,不得采用包干收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采矿权人瞒报漏报,做到应征尽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采取“一个窗口”收费及其他部门收费的监督检查,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能够足额分流入库。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和征管部门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征管经费,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禁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
为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及时、全额、就地缴入金库,年底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和财政部门设立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政专户或过渡户一律取消,余额全部缴入国库,并严禁新设立过渡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缴入国库。
五、必须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征收部门要坚持财务管理的全面覆盖,做到全过程的核算与监管,要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对征费少无法单独设帐的单位,也必须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规定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各级征管部门要按月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程序
从2004年开始,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实行年初申报,年终审批,按当年先入库、第二年抵扣应缴数的办法执行。即每年1月底前,采矿权人提出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并经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当年1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采矿权人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审批,减缴额超过50%的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抵扣第二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批文,应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七、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必须向采矿权人公布收费文件。上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被截留、坐支、挪用;三是检查是否有假借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名实行乱收费。对不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