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非法占地处理的处罚标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493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严格查处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占地行为,同时也为平衡全省处罚标准,以达到处罚既合法又合理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我厅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非法占地处理的处罚标准》,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在执行中还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本标准仅适用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发现的且违法行为发生在 199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3 年 2 月 10 日 期间,对于1999年以前的违法占地行为适用历史遗留处理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为治理整顿清理的范围: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和管理松驰中的违法案件。

  二、本标准是处理中处罚最低标准,个案在处罚中的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三、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本标准处罚后,可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先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具体范围后,方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非法占地处理的处罚标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非法占地处理的处罚标准

  一、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干部住宅、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除外)或监教场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5元;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9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4元。

  二、用于工业生产、采矿或建设普通住宅(商品住宅除外):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5元;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8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4元。

  用作工业生产用地的,如同时符合已落实具体项目、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征地补偿依法已实际到位等四项条件的,可按每平方米2-4元标准处罚;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仍按前款标准罚款。

  三、用于建设商业(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经营性服务业设施,或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5元;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20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5元。

  四、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30元;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25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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