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54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003 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法释〔2003〕6号),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及破产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审批问题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抵押土地审批,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或《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抵押批准权限应比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设定的具体供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程序问题

  1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批文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意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设定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协议》(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二)。

  2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应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文件、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设定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协议》及该行政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权限、属市、县政府发证的,由土地使用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属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应在办妥上述文件材料后,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抵押登记。

  为简化办事程序,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和抵押登记两道手续可以合并一起办理。

三、关于设定抵押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在转让时,应根据确定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人民法院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价款应扣除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委托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在拍卖公告或须知中明确载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及清偿程序,以提高公信力,增加透明度,防止成交后发生纠纷。

四、关于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的收储问题

  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纳入市、县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的,应在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凡实施收购的,应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共同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土地收购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收购价款由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优先用于偿还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贷款的本息。

五、关于处置行政划拨土地后的土地登记问题

  受让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凭据,按照《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

  一、《关于同意×××(以土地使权证上载明的名称为准)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设定抵押的批复》参考格式;

  二、《设定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协议》参考格式。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同意×××(以土地使权证上载明的名称为准)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设定抵押的批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同意你单位位于×××市(或县)×××乡(镇)一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贷款合同号)项下的贷(借)款设定抵押。

  请接到本批复后,到××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设定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

设定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市(或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划拨土地使用者)

  丙方:(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以其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明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为丙方设定抵押权。

  第二条  乙、丙两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及抵押登记的材料均是真实可靠的,如因材料、印章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丙两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  当乙方或其被担保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或借款合同号)项下的到期债务,乙方同意由乙方或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与甲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乙、丙两方同意在政府收购后,由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地块予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乙方应将收购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丙方的贷款。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置:

  (一)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乙、丙双方同意转让或法院裁定转让,由受让方持双方转让合同或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与××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甲方缴纳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处分该地块时甲方核定的数额补交。乙、丙应明确告知受让方负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二)本协议项下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转让的,先由甲方按处分时××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数额后,再由甲方会同乙、丙或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予以拍卖,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丙方方可优先受偿。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涉及改变规划用途的,应取得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改变土地用途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由甲方收取。

  第七条  乙、丙两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甲方批准后××日内到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八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市(县)签订,本协议自××市(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当乙方或其被担保人按期偿还债务,并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号:

  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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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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