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籍调查有关程序问题的复函
闽国土资函〔2004〕11号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地籍调查程序问题的请示》(晋国土资〔2004〕17号)收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现就你局所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必须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等法定程序。《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时,应当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由相邻宗地的权利人进行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是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重要环节,也是土地登记的必经程序。
二、根据上述规定,你局对安海镇居民陈宏伟的土地登记申请,在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时,应当由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到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陈宏伟私自刻制“庄国民”印,并用以盖章出具虚假四至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有关土地登记的法规、规章,晋江市政府依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陈宏伟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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