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

  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居民(下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生活环境和条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切实做好省级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下称“项目”)的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支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部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各地地质灾害情况,预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对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完成搬迁安置、拆除全部搬迁户旧宅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实物工作量给予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四条  项目的安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先急后缓、公开公正、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的;

  (二)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

  (三)居民安置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适宜建房的;

  (四)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已迁入新居(不再批准建房用地)的;

  (五)居民搬迁后已自行拆除全部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

  (六)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

  第六条  申报项目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擞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每一个县〔市、区〕每一批次为一个项目,见附表1;一个申报项目中如有多个灾点的,每一灾点为一个子项目,见附表2。表2及相关材料应附在表1后)。

  (二)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勘查报告(搬迁点为独户或者散户的,可提交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一点一卡”表)。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概况(特征、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及后果分析);

  2、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对象及程度;

  3、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或者搬迁的依据及投资分析;

  4、结论。

  (三)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户登记表(见附表3)。

  (四)居民户籍或者居住证明(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办理的由县级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五)照片(包括地质灾害危险点、新建安置房和搬迁居民自行拆除旧宅后的旧宅基地照片)。

  (六)旧宅基地就地复垦或者异地集中选择未利用地开发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1、复垦或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及批复;

  2、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实施变更登记,并落在图斑上的图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县(市、区)资金补助项目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汇总表(附表4,电子文档及纸质各3份);设区市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附表5,电子文档及纸质各1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预安排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和要求,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一)申报:项目材料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申报。

  (二)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三)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者现场核查。经复查或者现场核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审批。批准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居民搬迁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配套规定,认真组织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搬迁、拆房退地及旧宅基地复垦的实施。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居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和用地选址的指导,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居民搬迁及复垦质量和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目标、任务及要求。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搬迁居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解决已搬迁居民生产生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旧宅基地、山林等权属问题。

  (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村、险户应进行整体搬迁,不留散户,保证户户安全,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三)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四)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的任务为新安置点用地面积的1.5倍。安置点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总面积。除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搬迁点可在本乡(镇)或者本县(市、区)异地选择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外,其余原则上要就地复垦。

  (五)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旧宅基地:

  1、坡度大于25度的斜坡;

  2、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或地段。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就地复垦的(如:远离村、镇及边远山区单家独户等搬迁户)。

  (六)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

  第十条  资金补助标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标准:居民搬迁补助资金标准为5000元/户;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资金标准为3000元/亩。

  (二)搬迁及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搬迁及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居民搬迁和旧宅基地复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专敖专用。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告各县(市、区)工作情况。

  (六)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专项检查和资金审计。

  (七)补助资金的拨付:

  1、居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搬迁户,并经户主签名认可。

  2、旧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的拨付: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新增耕地变更登记。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任务后,向县(市、区)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的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农业、建设等主管部门参与。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验收合格的耕地,要依法变更登记,并落在图斑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谎报情况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追回其补助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后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管理参照省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区)自行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表略〕

  2、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子项目表〔表略〕

  3、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户登记表〔表略〕

  4、县(市、区)资金补助项目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汇总表〔表略〕

  5、设区市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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