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暂时收回、吊销采矿许可证具体事项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7〕60号
各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是当前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之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发〔 2005 〕28 号 ) 指出: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5 〕198 号 )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 闽政文〔 2005 〕 490 号 ) 就此问题也分别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在“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发〔 2005 〕28 号、国土资发〔 2005 〕198 号、闽政文〔 2005 〕490 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办理暂时收回、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
  ( 一 ) 移送主体:安监 ( 煤监 ) 、环保部门。
  ( 二 ) 移送对象: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
  ( 三 ) 移送材料
  1、安监 ( 煤监 ) 部门的移送函
  移送函应写明:作出责令 I 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书的时间及送达时间;需要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和期间。
  2、环保部门的移送函
  移送函应写明:作出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决定书的时间及送达时间;需要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和期间。
  ( 四 ) 移送时间
  1、安监 ( 煤监 ) 部门在送达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移送。
  2、环保部门在送达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移送。
  ( 五 )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程序
  1、登记。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移送函后,应予登记。
  2、作出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时载明采矿权人在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期间继续开采的,按照无证非法采矿处理。
  采矿权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移送部门应派人参与,负责陈述移送事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与移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3、函告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同时函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的分工,指派有关部门加强对该矿山的巡查监管。
  4、函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同时函告供电、公安、经贸等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二、关于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一 ) 移送主体:安监 ( 煤监 ) 、环保部门。
  ( 二 ) 移送对象: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
  ( 三 ) 移送材料
  1、安监 ( 煤监 ) 部门的移送函
  移送函应写明: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时间及送达时间;有关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采矿权人关闭矿山决定的时间及送达时间;需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依据。
  2、环保部门的移送函
  移送函应写明:有关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采矿权人停业、关闭决定的时间及送达时间;需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依据。
  ( 四 ) 移送时间
  1、安监 ( 煤监 ) 部门在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采矿权人关闭矿山的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移送。
  2、环保部门在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采矿权人停业、关闭的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移送。
  ( 五 )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程序
  1、登记。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移送函后,应予登记。
  2、作出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时载明采矿权人在吊销采矿许可证后继续开采的,按照无证非法采矿处理。
  在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采矿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采矿权人申请听证的,移送部门应派人作为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组成人员之一,负责陈述移送事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与移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采矿权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移送部门应派人参与,负责陈述移送事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与移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3、函告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该矿山实施关闭。
  4、函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供电、公安、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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