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7〕19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供地量,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应该看到,目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及批后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牟取非法利益;有的采取欺瞒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业主以商品房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导致业主不能依法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等。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已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必须占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面积的 10% 以上。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管理,跟踪落实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在供地批文中明确建设标准、土地用途、建设期限和动工日期等土地使用条件,并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采取限定房价、户型面积和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设项目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以合同形式约束开发商严格按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二、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及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 5 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批后监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供地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逐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档案,按照省厅《关于禁止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土地竞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2005 〕 144 号),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有违规行为的,应记入其信用档案,限制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要严肃查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擅自改为商品房建设,并已建成销售的,应严格依法查处,同时应按同地段商品房土地市场价格标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未建成销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四、进一步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同建设、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规范管理土地,及时纠正和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因懈怠职责出现管理混乱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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