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9〕6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2号,见附件)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实施方案。

  附件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实施方案》;

  附件2:《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2号)。

  

二○○九年四月十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 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推进土地整治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2号)文件精神,我厅将在全省建立并全面推行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为做好该项工作,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近几年,我厅通过进一步完善招评标制度,在土地整治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存在部分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不强、不守法等问题,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除依法查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之外,有必要通过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构建预防和治理土地整治建设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新机制,以保证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依法查处为前提。对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进行。

  准确、及时、客观。对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准确、及时、客观反映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违法违规档案,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依法公开。

  处罚普遍适用。职能部门对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以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在全省国土资源部门普遍适用。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组织领导,我厅成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土地整治工作的副厅长叶敏同志任组长,厅耕地保护处,厅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执法监察局、土地整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举报电话设在耕地保护处,号码为:0591—87663990,联系人:魏延明。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实施方案,审定进入违法违规档案的行为,确定违法违规档案公布时限,并及时报送省监察厅和相关厅局。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能,也应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应工作部门,负责管辖区内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工作,及时汇总上报违法违规档案信息,检查、督促违法违规档案的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和本级监察部门。

四、违法违规档案管理

  (一)实施范围。土地整治建设市场诚信档案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我省土地整治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自然人指以上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进入违法违规档案的行为

  出现下列不良信用行为的法人单位和负直接责任的自然人,即进入违法违规档案:

  1、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行贿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

  (三)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的记录、报送、审核机制

  1、记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对于法人,要明确记录其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和办公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和处罚机关等;对于自然人,要明确记录其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和处罚机关等。

  2、报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违法违规档案,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分别报送我厅和本级监察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记录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审核。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本系统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经审核的违法违规档案纳入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档案妥善保管,并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留档备查。要加快建立建设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把包括违法违规档案的信用记录信息与建设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四)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

  我厅将建立和完善土地整治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统一对外公告本系统违法违规档案。违法违规档案应当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我厅的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以便公众查询。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省的企业的违法违规档案,在公告的同时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我厅将加强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对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进行分类、追加、修改、更新,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要认真受理被公告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告内容不实的申诉,经核查属实的要予以更正,并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变更或撤销的,要及时变更或撤销违法违规档案,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在对公告内容申请答复前,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五)实现违法违规档案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土地整治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及查询系统。同时将本系统与省发改委系统链接。我厅将其他系统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作为本系统信用档案的重要来源,互相承认并依法执行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处罚决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将违法违规档案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4月)。我厅制订建立土地整治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下发,启动该项工作。各地可结合所管辖的项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2009年5月)。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厅下发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开展该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促使从业单位重视企业信用,规范市场行为。若出现进入违法违规档案的行为,经查处确认后,查处部门应在5天内以快报方式报送我厅及本级监察部门。

  (三)评估总结(2009年6月)。我厅将组织对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将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完善违法违规档案制度。

  附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建设市场 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副厅长         叶  敏

  成员:耕地保护处处长      陈文强

  监察室主任          郑祥煌

  政策法规处处长          周锦来

  财务处处长           温正斌

  执法监察局局长          林建光

  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郑忠光

  信息中心主任         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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