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地质资料汇交目录和转送地质资料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9〕16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使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与我省采矿权审批权限相衔接,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我厅于2005年3月下发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将部分地质资料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保证我省地质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于 2009年 7月 25日 之前,将所保管的地质资料的汇交目录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份(格式见附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电子邮箱地址fjland@126.com。

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于 2009年 7月 31日 之前,将尚未转送的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转送1份至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三、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按照省厅55号文的要求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并按规定的时间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地质资料汇交目录;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转送有关地质资料。

四、我厅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对全省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附表:地质资料汇交目录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报送  地质资料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 年 7 月 10 日 印发

 

(附件1):综[2009]161号附件200907130429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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