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闽国土资文〔2009〕12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和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促进福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按照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新要求,会同省发展研究中心、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单位,科学编制我省国土规划,从更高层次统筹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整治、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统筹经济区内的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协调各类产业、专业规划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

  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机制,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定位和新的要求,层层落实到新一轮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及时保障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各项建设对用地的合理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地依据上级下达的规划用地指标划定用地边界后,再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将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而没有规划用地指标的区域,适当增划一部分作为用地扩展区。今后发展过程中如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且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突破,在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建设,视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定时,对规划期间省、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中布局或选线走向未定的项目,可预留一定数量的占用耕地规划指标,增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今后这些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占用基本农田时,可用增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冲抵,并按一般耕地报批,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留有更灵活的用地空间。

二、加大对两岸合作开发区域和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支持力度

  3.支持加快两岸合作平潭实验区建设,将平潭实验区列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制定试点方案,允许在实验区内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实验区内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促进加快平潭实验区建设。同时做好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等台商投资区的土地保障和服务。

  4.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各地要根据开发规模和时序,将用地纳入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材料、仓储物流等产业对接的重大台资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予以保障。

  5.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三、建立土地价格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发展、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用地

  6.对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对限制类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高20%。对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按节省国家标准定额用地的数量或容积率提高的多少来相应修正最低价标准。对在工业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价标准上浮10%,以限制工业项目盲目选址和分散建设。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价标准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7.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围海造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比照执行利用低丘缓坡地的有关鼓励政策。

  8.台湾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格可在高于征地拆迁成本的基础上,给予基准地价适当下浮的优惠。

  9.为了缓解投资企业在项目融资方面的压力,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8个月。土地出让金付清、土地出让手续依法办结的予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四、进一步提高用地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项目及时落位

  10.进一步做好用地全程服务。加强用地先期指导,积极配合项目选址,引导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位上选址。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省、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组织审查、审核,对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用地,要主动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要做好项目用地的征地、供地和土地登记工作。对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用地,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工业用地中的一些特殊情形,要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用地出让的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11.允许线性工程报批局部先行用地。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对外通道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批准局部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可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属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

  12.允许依法分割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可根据用地总平面图方案、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以方便企业抵押融资。

五、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3.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企业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纳入年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计划。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应当归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分配比例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约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统一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并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14.在各地有形土地市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同时加强信息发布、人员培训和监管等工作,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六、全方位推进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5.大力推进土地整治,促进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理为平台,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规范有序,以民为本”的原则,着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可以100%置换为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优先满足本村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结余指标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和房地产项目用地。结余的挂钩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挂钩指标有偿使用收益归土地整治业主单位。政府使用挂钩指标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用于有偿取得挂钩指标,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为了有效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今后房地产项目用地新增计划必须使用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不计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积极参加全国“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计划连续三年、每年实施50个村庄整治示范点,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16.开展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会同省财政厅、农发办、烟草局进一步开展土地整理和“整合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工作,重点突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平整力度,提高土地整理质量,建设适于机械化耕作的高标准农田。

七、积极推动地质勘查和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与开发,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必要的矿产资源支撑和地质服务

  17.认真组织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 218” 工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国地质调查局签署的《开展福建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合作协议》,2008-2015年,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福建省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详细调查、海峡西岸经济区福建省生态地球化学调查2个全覆盖;构建推进台湾海峡油气资源合作勘查和开发的1个平台,开展台湾海峡地质构造研究,加强海峡两岸地学交流合作,开展海峡西岸海岸带与大陆架地质调查,积极参与和推动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与开发;加大地质找矿力度,提交8处煤、铁、铜等福建省紧缺矿种的重要矿产地。

  18.加强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边开发边治理”,对没有完成“边开发边治理”任务的矿山,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对采矿废弃地利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修复能力,促进环境和生态保护。指导编制和实施现有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规划,积极申报中国·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和连城冠豸山、福安白云山、平和灵通山国家地质公园,有效发挥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在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作用。

八、营造海西建设良好环境,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社会和谐

  19.坚持依法依规征地办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依申请听证制度。没有村委会的告知回执、确认函和听证材料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严格落实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管理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切实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进一步强化监管,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依法依规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的动态巡查网络体系,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监管机制。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诉求渠道,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

  21.构建以人为本的库区移民工作机制,推动库区科学发展。加大对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移民“培训就业”、“解困增收”、“排险创安”等工程的实施,着力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深化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扎实推进“库区家园清洁行动”、“小康库区百村行动”、“移民自主创业行动”,严格资金监管,规范项目运作;完善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健全移民安置管理程序,强化监督评估,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努力实现建设小康库区的目标。

九、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基础服务

  22.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加快基础测绘测制及更新,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有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新增投资项目的测绘需求。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地图公共产品开发和应用,提供新农村建设大比例尺地形图,促进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加强测绘科技创新和测绘装备设施现代化建设,加快测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全省测绘资源优势向卫星导航、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转变,不断提高测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能力。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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