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9〕18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监理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九年八月九日

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行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项目监理合同,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监理要全面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实行备案制。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监理单位,方可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三)在本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上没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备案公告后,监理单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九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预算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承担监理业务的,应签订联合监理协议书,共同与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不得承包所监理的项目工程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情况,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合适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具体负责监理项目工程的实施。

  监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内容、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要求、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项目监理各项专业工作的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应在项目工程现场设立必需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于签订监理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类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履行项目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按照项目监理合同约定,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或相关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与监理项目有关的文件和款项支付凭证,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或分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所监理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施工设备供应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与施工、设备供应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四章  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法通过招标或直接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按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的应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费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建〔2008〕7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签订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五)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工程竣工自查自验,按分部分项工程汇总分析设计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完成情况和设计工程量之外增加的工程量情况,对工程进行数量认定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数、质量认定报告,签署监理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提交归档,参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六)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

  (七)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基本程序、方法以及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量应按实签证。工程量签证时必须对照施工图、设计文本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记录单项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并对单项工程设计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完成情况和设计工程量之外增加的工程量情况做出分析说明。项目监理单位不得虚增项目工程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监理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查处,并在全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上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