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就提高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近年来各地用地需求持续增长,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破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用地效益。

二、执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今后,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向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倾斜。一般工业项目必须严格供地审查,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予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租赁、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停止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供地。特别是对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征、土地供应手续时应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取大面积用地审批。

三、适当提高一般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我省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外,对其他一般性的工业项目,各地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高20%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再予适当提高,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并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合理用地。

四、着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积极引导使用地下空间

  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并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手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分层利用的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减价修正评估后确定。

六、鼓励工业项目增资扩产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扩大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通过“集体研究、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供地手续,出让价格应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和我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园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拆企并企,拆企入园”,并按企业的性质合理安排园区用地。

七、认真落实单位GDP耗地考核制度

  各市、县(区)要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根据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考核指标,每年定期对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自评。对自评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的,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省厅按照《福建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对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市、县(区)位次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各地要科学合理编制标准厂房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着力抓好若干个标准厂房建设示范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用地集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体系,引导中小企业集中集聚发展。凡适合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如纺织业、食品制造业、服装鞋帽制造业、印刷业、文体用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讯设备及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各市、县(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统一集中建造三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引导工业企业进区入园购买或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其它行业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各地要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在标准化厂房设计建设上下功夫,引导工业向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不搞小厂房、大绿化、宽马路,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违规炒卖工业厂房。

九、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项目业主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书面承诺在规定的年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由供地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该书面承诺书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工业用地出让后,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应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出现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市、县(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

十、加强各类工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管理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制度,定期做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工作,加快建立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开发区土地利用动态,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省厅将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和评价结果,通报开发区评价排名,并以此作为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十一、不断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范本,对出让合同条款做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加强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切实提高合同执行力。

十二、努力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忧患意识,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积极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活动,认真总结推广“飞地工业”、“坡地工业”等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成功经验,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不断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成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和共识,着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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