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3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是我省补充耕地的重要来源,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和数量。根据目前县级立项土地开发项目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立项前期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问题,论证耕地开发项目可行性,与项目单位或农户共同确定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生态防护等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应严格审查,确认方案切实可行后方可予以立项。

  二、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实施,确保项目补助资金对应的工程内容落实到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稽查,督促项目单位或农户按照建设方案要求进行建设。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不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工作;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自行开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严格补助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建设内容,根据工程定额标准进行预算,测算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单位或农户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项目验收后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据实核算,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或农户。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要严格审核,加强监管,真正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具体从事耕地开发的单位或农户,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或挪用。

  四、健全项目信息管理。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各阶段信息应一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归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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