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执行规则。

  第二条  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具体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为同一机构的,从事执法人员与从事法制监督人员应当予以区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

  审核机构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提出依据、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援引行使裁量权的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办结后,应当对有关的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因违法或不当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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