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工业项目用地进区入园

  (一)做好工业项目用地选址。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仍有用地空间的,要引导项目进区入园的,原则上不在区外选址建设;用地空间不足的,应引导项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产业)集中区内选址。凡有条件建设标准工业厂房的,应引导中小微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二)严格项目用地落位审核。各市、县(区)对工业项目用地选址落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在报批工业项目用地时,需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中对项目选址落位情况做出说明,对确需要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需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论证意见。省厅将建立各类开发区(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对各地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进区入园进行用地四至范围的拐点坐标套合审查,对选址落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用地。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于 10月 31日前 向省厅上报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及相关图件材料,包括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标注产业集中区范围、拐点坐标,多个区块的须标明每个区块的范围及拐点坐标。图件数据格式采用ArcGIS平台提供的MDB文件格式,同时提供转换成JPG格式的图件一份;工业(产业)集中区拐点坐标文件应按勘测定界的成果格式提交。

二、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土地使用标准

  (三)核减超标准的不合理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在《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发布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新发布的用地控制指标。对用地规模超过我省同类产业项目近5年平均供地面积的,原则上要核减面积再供地,防止“圈地”或造成土地的大量闲置。分期建设工业项目用地,要按照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安排给予规划预留,实行分期报批和分期供地。

  (四)加大对供地预警信息的处置力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平台,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信息预警,对违反要求的供地、用地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土地供应违规违约预警信息未处置条数和未处置率排名居前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省厅将定期(按季度)予以通报批评。

三、开展存量土地盘活专项行动

  (五)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省厅将制定存量土地盘活专项行动方案。各市、县(区)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清理工作,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定计划分类处置,分别采取申请撤销批文和调出指标置换用地、项目二次招商、督促限期开工建设等办法进行盘活处置,力争各市、县(区)今年底盘活减少30%以上的批而未供土地,2015年末各市、县(区)累计批而未供土地的总量应控制在10%以内。对盘活处置不力的地区,省厅将相应核减该设区市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切实提高批次用地供地率。对已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省厅规定期限补录、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因项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应尽快调整安排新的项目。今年年底前全省平均批次用地供地率应达到70%以上,单独选址项目供地率达到90%以上。各地不得以提高供地率为目的虚拟建设项目虚假供地。省厅将不定期开展供地率专项检查,或对供地率异常的市、县(区)进行抽查,凡发现虚假供地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及时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各市、县(区)要建立及时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制度,并将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厅,对于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地方,省厅将予以挂牌督办或通报。对处置闲置土地成效突出的市、县(区),省厅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

四、着力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和投入产出效益

  (八)促进开发区节地增效。各地要指导、督促开发区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制(修)订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重点扶持产业和重点引进项目,形成主导产业鲜明、具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实现从招商引资到招商选资的转变。鼓励企业开展节地挖潜增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职工食堂、仓库、停车场等辅助设施的,一律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九)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奖惩机制。省厅将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提升计划。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用地安排、指标奖惩等的主要依据,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需求,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对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排序在全省前三名的开发区,给予300亩的用地指标奖励;对于用地粗放、效益低下的开发区,不予以办理扩区、升级审核手续。力争“十二五”末期将我省国家级开发区用地平均产出强度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通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

  (十)建立开发区用地倒逼机制。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利用效率低、发展水平差、圈占土地长期闲置以及在招商引资、土地利用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区,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审批设立开发区的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核减面积等处理,通过倒逼机制促进开发区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良性健康发展。

五、全面加强投资承诺的合同约束和履约监管

  (十一)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合同手段和经济手段,约束项目业主严格履行投资承诺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政府招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土地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协议,在土地出让成交后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并严格执行。

  (十二)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监管。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0号)的要求,对每个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供地信息、价款缴纳、开竣工日期、动态巡查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制作《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悬挂现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缴纳出让价款、未按期动工竣工的,应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开工提醒书》、《竣工提醒书》,提醒其按期缴款和开工建设。对项目业主没有按照书面投资承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投资和开发利用土地的,依照合同条款约定,针对不同违约情形分别采取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违约金、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 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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