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293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我厅对《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闽国土资综〔2010〕3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暂行办法》予以废止,《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防止恶性压价等行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招投标效率,降低成本,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发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并在规定的合理造价区间确定发包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施工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可以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发包价根据招标项目土地整治工程类别、施工地点、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预算价下浮2-8%区间内确定。

  第六条  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并为独立法人实体。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招投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校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得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不少于10日。

  (二)  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

  (三)  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四)  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五)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六)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一中标候选人自行放弃中标的,应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按照投标文件、投标承诺和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或签订合同的条件:

  (一)   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   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三)   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报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  提交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者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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