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三合一”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5〕39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就合并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个方案)的编制及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在一份报告里,原三个方案内容分别作为报告的三个章节,报告名称统一为《 ⅹⅹ 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
二、建筑石料矿山地质报告与三个方案也合并编制,统一在一份报告里,原地质报告及三个方案内容分别作为报告的四个章节,报告名称统一为《 ⅹⅹ 矿山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
三、地热、矿泉水矿山只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章节;对于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矿山,矿山企业提出书面说明,矿山所在地国土部门核实后,可不编制土地复垦这一章节。
四、矿山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报告。
五、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的编制技术规范分别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建筑石料矿山地质报告应符合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相关编写规定。
六、省级发证矿山报告评审由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组织实施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厅地环处、耕保处等派人参加会审并会签意见书。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专家组由省厅专家库中地质勘查、采矿工程、环境地质、土地整理、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七、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矿山企业已经编制并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如果主要参数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仍然可以使用。
八、市、县发证矿山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