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精神,现就备案管理类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并联审批的主要事项
(一)备案管理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备案后,由备案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并联审批。并联审批主要事项包括:
1.行政审批的并联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其中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可在项目开工前办理。
2.征求意见的并联事项。主要包括通航安全意见、宗教影响意见、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意见,运输机场范围内不含民航专业的项目建设意见、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以及交通、水利工程的行业审查意见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尚未明确建筑高度、平面布局等相关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其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意见可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3.中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文本、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文本、节能报告文本等,项目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评估事项。主要包括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节能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事项的评审论证。
(二)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并联审批。并联审批主要事项包括:
1.行政审批的并联事项。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等。
2.征求意见的并联事项。社区商业网点、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设施、中小学及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中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建筑红线放样测绘等。
4.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和通信等设计指导服务。
二、并联审批流程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审查审批部门,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同步推进各审批审查事项办理。
(一)窗口受理。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本级审批事项统一收件、出件。综合窗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勾选项目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收取申报材料。综合窗口对收取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及时分送各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对项目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知会综合窗口和自然资源部门。涉及跨层级的审查审批事项,由本级相关部门牵头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分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系统内相关层级的部门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申报材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于项目涉及到的通航安全、宗教影响、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征求意见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发函分别征求海事、宗教事务、气象、民航监管等部门意见。
(二)同步审批。在申报材料齐备情况下,各审批部门、设计方案联合技术审查及联合技术指导部门同步办理各自的审查审批事项,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或技术指导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召集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以及气象、海事、民航监管等有关单位,对涉及的论证评估事项进行联合评审,同时协调各相关部门同步加快推进审查审批工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承诺制审批的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审查。
(三)协调机制。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遇到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组织协调的问题,应首先向相应的审批部门提请协调。相应的审批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的问题,由相应的审批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协调申请。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市、县(区)政府协调的事项,提请市、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作出审查审批决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和技术指导意见,送交综合窗口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五)信息共享。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批复文件)信息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三、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一)联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住建、人防、市政园林、环卫、文物、教育、民政、林业、水利、交警、应急管理、气象、国安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参与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发送给参与部门,参与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按照第一次审查意见要求补正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相应的技术审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对参与联合技术审查的各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影响到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如涉及影响总平面、立面及剖面或部门指导意见有冲突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视情况召开会议协调并出具补正通知单。待补正后,再次将补正材料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部门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则视为默认同意。
(二)联合技术指导。参与联合技术指导部门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建设项目使用水、电、气、广电网络和通信的接入方案提出意见。各参与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相应明确的技术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形成联合技术指导意见。部门未及时反馈指导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四、强化批后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调审批监管机制,推动全流程网上办理,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要依托项目代码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破各地、各部门涉及投资项目立项、报建等事项的信息孤岛,全面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行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后期监管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划、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经核验整改到位后再行复工。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审查审批部门进一步梳理各审批事项,合并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办事指南,将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汇集成“一份办事指南”,指导审批服务全流程办理。备案管理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备案管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事项表
2.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事项表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