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自然资〔2019〕5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条件的,可同时确定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一)办理权限

  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现行的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负责办理,用地预审审批层级与选址意见书不一致的,将用地预审审批层级调整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层级一致。

  2.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办理。

  3.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4.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格式附后)。

  2.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自然资源厅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中跨设区市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设区市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收到用地预审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预审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式附后);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依情形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核发权限在设区市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初审意见;

  (2)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4)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等材料。

  需要同时组织选址可行性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的,可以统一委托、统一编制、统一组织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四)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当在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在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格式附后),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同步申请,一并办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

  (一)办理权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由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划拨决定书核发层级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将划拨决定书核发层级调整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层级一致。

  (二)办理程序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的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经依法批准用地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需申请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申报材料

  1.申请表(说明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等)(附件1);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3.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地形图,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等)比例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为1:2000-1:10000;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在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和社会投资房建类、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在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一)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具体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程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应采用国家规定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对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按规定报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向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提供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等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政府投资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免费提供。不得重复要求建设单位或测绘单位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多验合一”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牵头处(科、股)参与联合验收。

四、加强服务监管

  (一)落实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明确部门内部机构职责分工,避免推诿扯皮。结合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优化办事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

  (二)强化监管。依托项目代码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统一证书。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的标准自行印制证书,免费核发,证书技术参数、附件格式附后。有条件的市、县要大力推进电子证照,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涉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将该用地预审意见的内容作为证书附件的内容。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整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通知》(闽自然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申请表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7.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技术参数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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