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1〕55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矿业权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进行归纳并精简,并对部分有关事项审查审核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采矿权人可以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实行“一站式办结”,还可以通过远程申报系统(http: //zrzyt.fujian.gov.cn)“福建省阳光矿政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申请办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申请人通过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顺延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顺延2年,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原因,并明确“不得开采”。2年顺延期满后,由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仍未消除而无法办理延续手续的,申请人应在顺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继续申请办理顺延手续。

  三、涉及生产勘探的矿业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为增加已登记矿种资源储量或增加矿种进行生产勘探的,应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开展生产勘探。勘查实施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要向登记机关备案,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福建省阳光矿政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已设采矿权申请在其矿区范围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企业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2.集体研究。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开展深部或上部勘查工作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采矿权人要提交以下材料:勘查实施方案及图件、专家审查意见、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材料。

  3.公示。经集体研究符合要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阳光矿政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意见。

  4.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人凭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深部或上部的探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地质工作结束后,采矿权人在办理并证时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对按规定无需设置探矿权的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及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或上部的地质工作已达开发利用程度的,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上部或深部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四、合理处置矿山井巷工程在矿区范围外等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矿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除外)企业已建井巷工程位于矿区范围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核实,根据井巷工程位置、资源赋存等分类处置。

  (一)对井巷工程垂直投影在矿区平面范围内,但标高在矿区范围外的, 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矿山企业编写论证报告,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2.公示。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阳光矿政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意见。

  3.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采矿权人凭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仅限井巷工程范围)。

  (二)对井巷工程在矿区平面范围外、采矿权之间存在空白地带需优化开拓系统、基于安全原因拟扩大露采矿山剥离面等需要调整矿区范围的情形,拟调整范围不涉及资源储量的,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矿政综合信息系统公开挂牌出让空白地带采矿权(可不受矿业权设置区划限制)并予以局部变更矿区范围;拟调整范围内涉及资源储量的,可由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查明资源储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方式出让采矿权。

  五、非油气探矿权在勘查过程中发现非登记勘查矿种的,应办理变更(增列)勘查矿种手续。在申请转为采矿权阶段时,按照主矿种登记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非油气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增列)勘查矿种的,应编制变更(增列)勘查矿种论证报告并由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报告内容应含前期勘查工作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勘查工作实施方案等内容。

  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涉及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涉及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探矿权核查处置。探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除外)新立、延续、变更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勘查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等情况组织核查,并出具核查处置意见表。

  七、严格矿业权审批登记和管理。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监管落实责任机制,主动作为,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

  八、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3.普通建筑砂石土类矿产细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纸质文档扫描件为PDF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

  1.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要包含拟划定矿区范围规划条件审查内容)(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5.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三叠图(原件):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0.勘查许可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1.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二、采矿权新立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5.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三叠图(原件):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0.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1.(限于探转采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12.(限于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勘查许可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3.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14.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矿长聘书(地热、矿泉水除外)。

  15.地热、矿泉水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煤矿需提交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采矿权延续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6.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情况)。

  7.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材料(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或涉及资源有偿化处置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0.金属类矿产应提交矿区土壤污染评估报告及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表。

  11.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12.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矿长聘书(地热、矿泉水除外)。

  13.地热、矿泉水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情况)。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原件)。

  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11.三叠图(原件):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2.(限于采矿权深部、上部、外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或通过挂牌出让的井巷工程部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3.金属类矿产应提交矿区土壤污染评估报告及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材料。

  14. 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矿长聘书(地热、矿泉水除外)。

  15.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五、变更缩小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拟缩小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情况)。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11. 金属类矿产应提交矿区土壤污染评估报告及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表。

  12.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矿长聘书(地热、矿泉水除外)。

  13.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六、变更开采主矿种(增列矿种)、开采方式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5.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情况)。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及矿长聘书(地热、矿泉水除外)。

  10.金属类矿产应提交矿区土壤污染评估报告及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表。

  11.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七、直接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接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情况)。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有关文件(原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八、采矿权转让变更

  1.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情况)。

  5.(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如下意见:矿山投产满1年(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采矿权属无纠纷;采矿权没有办理抵押备案及被法定机关查封、扣押。

  8.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9.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业权评估报告;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矿山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再次转让的,要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

  10.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的函。

九、采矿权注销

  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情况的有关材料。

  附件2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应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纸质文档为PDF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一、新立

  (一)招拍挂项目

  1.申请登记书、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凭证(仅限委托勘查情形,原件)。

  4.勘查实施方案(含交通位置图)、下步拟实施工程地质图(原件)。

  5.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原件)。

  6.探矿权出让收益发票(复印件)。

  7.风险提示书(原件)。

  8.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勘查范围与各类保护区等的核查意见(原件)。

  9.申请新立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二)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项目

  1.申请登记书、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凭证(仅限委托勘查情形,原件)。

  4.勘查实施方案(含交通位置图)、下步拟实施工程地质图(原件)。

  5.勘查实施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原件)。

  6.风险提示书(原件)。

  7.申请新立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二、延续

  1.申请登记书、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凭证(仅限委托勘查情形)(原件)。

  5.勘查工作小结(原件)。

  6.勘查实施方案、标有已实施工程及下步拟实施工程地质图(原件)。

  7.风险提示书(原件)。

  8.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勘查范围与各类保护区等的核查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除外)。

  9.申请延续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三、变更

  1.申请登记书、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凭证(仅限委托勘查情形)(原件)。

  5.勘查实施方案(含交通位置图)、标有已实施工程及下步拟实施工程地质图(原件)。

  6.勘查工作小结(原件)。

  7.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仅限转让变更)(原件)。  

  8.增列(变更)勘查矿种论证报告及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仅限增列矿种或主矿种变更情形)(原件)。

  9.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或迁址通知(仅限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变更)(原件)。

  10.风险提示书(原件)。

  11.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勘查范围与各类保护区等的核查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除外)。

  12.申请变更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四、保留

  1.申请登记书、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标有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的地质图(原件)。

  5.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表(原件)。

  6.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原件)。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

  8.风险提示书(原件)。

  9.申请保留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五、转让

  1.申请登记书、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探矿权使用费和出让收益缴纳收据(复印件)。

  4.转让人勘查投入情况表(原件)。

  5.转让合同(原件)。

  6.国有探矿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准文件、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原件)。

  7.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仅限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原件)。

  8.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

  9.原转让批准文件(仅限再转让情形)(原件)。

  10.勘查实施方案(含交通位置图)(原件)。

  11.转让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凭证(仅限委托勘查情形)(原件)。

  14.申请转让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六、注销

  1.申请登记书(原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

  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4.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表(仅限探转采情形)(原件)。

  5.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原件)。

  6.申请注销登记电子报盘(光盘)。

  附件3

普通建筑砂石土类矿产细目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用作普通建筑、铺路、回填、烧制砖瓦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的块石、碎石、砂及砖瓦用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石材的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片麻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珍珠岩(建筑)、正长岩(建筑)、橄榄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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