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801-2024-00610
- 文号: 闽政海域〔2024〕2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8-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辉熊船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用海的申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和自然资源部备案意见(自然资办函〔2024〕88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石狮市祥芝镇东北部、祥芝中心渔港西侧0.9640公顷海域,其中建设填海造地0.2325公顷(属于历史遗留围填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4330公顷、港池用海0.2985公顷,用于建设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工矿通信用海,二级类为工业用海;用海期限为5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石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五、该项目填海成陆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附件:1.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配套陆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2.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码头、停泊水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配套陆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00′E)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24°46′30.894″ |
118°45′36.372″ |
7 |
24°46′32.788″ |
118°45′36.845″ |
2 |
24°46′29.865″ |
118°45′37.512″ |
8 |
24°46′32.372″ |
118°45′36.844″ |
3 |
24°46′31.220″ |
118°45′37.623″ |
9 |
24°46′32.372″ |
118°45′36.648″ |
4 |
24°46′32.341″ |
118°45′37.598″ |
10 |
24°46′32.195″ |
118°45′36.608″ |
5 |
24°46′32.930″ |
118°45′37.738″ |
11 |
24°46′31.902″ |
118°45′36.805″ |
6 |
24°46′33.286″ |
118°45′37.261″ |
|||
单 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配套陆域 |
建设填海造地 |
1-2-…-10-11-1 |
0.2325 |
||
宗海 |
1-2-…-10-11-1 |
0.2325 |
附件2
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码头、停泊水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00′E)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24°46′33.286″ |
118°45′37.261″ |
6 |
24°46′38.197″ |
118°45′40.594″ |
2 |
24°46′32.930″ |
118°45′37.738″ |
7 |
24°46′37.794″ |
118°45′41.153″ |
3 |
24°46′32.874″ |
118°45′37.812″ |
8 |
24°46′33.992″ |
118°45′37.872″ |
4 |
24°46′37.903″ |
118°45′42.152″ |
9 |
24°46′34.396″ |
118°45′37.311″ |
5 |
24°46′38.707″ |
118°45′41.035″ |
|||
单 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码头 |
非透水构筑物 |
1-2-…-8-1 |
0.4330 |
||
停泊水域 |
港池、蓄水 |
8-7-6-9-8 |
0.2985 |
||
宗海 |
1-2-3-4-5-6-9-8-1 |
0.7315 |
抄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东海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海
洋渔业执法总队,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政府,泉州市、石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4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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