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801-2026-00006
- 文号: 闽政海域〔2025〕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12-15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莆田秀屿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淇沪村北侧0.2851公顷海域,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1746公顷、港池用海0.1105公顷,用于建设莆田秀屿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港口用海;用海期限为40年,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莆田秀屿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莆田秀屿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
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30′E)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
| 1 |
25°16′35.235″ |
119°21′01.765″ |
8 |
25°16′40.057″ |
119°20′58.830″ |
||
| 2 |
25°16′35.363″ |
119°21′02.178″ |
9 |
25°16′39.819″ |
119°20′58.490″ |
||
| 3 |
25°16′35.512″ |
119°21′01.943″ |
10 |
25°16′38.144″ |
119°20′59.905″ |
||
| 4 |
25°16′36.836″ |
119°21′01.413″ |
11 |
25°16′36.444″ |
119°21′01.300″ |
||
| 5 |
25°16′37.224″ |
119°21′01.136″ |
12 |
25°16′37.808″ |
119°20′59.424″ |
||
| 6 |
25°16′38.336″ |
119°21′00.186″ |
13 |
25°16′39.482″ |
119°20′58.008″ |
||
| 7 |
25°16′38.491″ |
119°21′00.156″ |
|||||
| 内部单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 码头、引堤 |
非透水构筑物 |
1-2-…-10-11-1 |
0.1746 |
||||
| 停泊水域 |
港池、蓄水 |
12-10-9-13-12 |
0.1105 |
||||
| 宗 海 |
1-2-…-8-9-13-12-10-11-1 |
0.2851 |
|||||
抄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东海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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