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2-00742
- 文号: 闽政地〔2022〕47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2-05-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漳政〔202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芗城区境内农用地18.0873公顷(其中耕地3.5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芗城区芝山镇渡头村水田0.5078公顷、水浇地1.8655公顷、旱地0.1834公顷、园地4.5627公顷、林地0.2275公顷、其他农用地4.64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676公顷,康山村园地0.1936公顷、其他农用地0.45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81公顷,上坂村水田0.0002公顷、水浇地0.8988公顷、旱地0.0834公顷、园地4.086公顷、其他农用地0.38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97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169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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