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3-00946
- 文号: 闽政地[2023]6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09-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23〕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5.5435公顷(其中耕地4.08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黄石镇沙堤村水田2.6609公顷、旱地0.395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02公顷,天马村旱地0.6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93公顷,西天尾镇龙山村水田0.4284公顷、园地0.81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6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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