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3-01111
- 文号: 闽政地[2023]7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11-16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3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23〕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0543公顷(其中耕地0.5918公顷)、未利用地0.19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省新镇丹清村水田0.0924公顷、旱地0.1536公顷、园地0.6667公顷、林地0.5621公顷、草地0.25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4公顷、其他土地0.1912公顷,南金村水田0.2099公顷、旱地0.13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9公顷,园内村旱地0.0004公顷、园地0.6681公顷、林地0.14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85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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