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3-01115
  • 文号: 闽政地[2023]78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11-16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建瓯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洋后水库至东门水厂输水工程建设项目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3-11-20 16:13

建瓯市人民政府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洋后水库至东门水厂输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瓯政〔2023〕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1.9522公顷(其中耕地0.53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瓯市东峰镇东溪口村水田0.0031公顷、园地0.0014公顷、林地0.07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通济街道东溪村林地0.0329公顷,小桥镇上屯村园地0.0113公顷、林地0.14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小桥镇西边村水田0.4694公顷、旱地0.034公顷、园地0.1384公顷、林地0.4628公顷、其他农用地0.4693公顷,小桥镇小桥村园地0.0218公顷、林地0.0056公顷,玉山镇下洋村水田0.0312公顷、园地0.0076公顷、林地0.02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52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建瓯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洋后水库至东门水厂输水工程建设用地。

二、建瓯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瓯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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