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153
  • 文号: 闽政地〔2024〕10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3-06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清流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3-06 17:02

清流县人民政府: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清政文〔202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2.42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林地0.2663公顷、草地0.0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2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973公顷;使用国有园地1.9732公顷、草地0.1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4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4-02-01地块面积0.24公顷。

  二、清流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清流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清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