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154
  • 文号: 闽政地〔2024〕9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3-07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泰宁县2023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3-07 15:04

泰宁县人民政府: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泰政地〔2023〕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宁县境内农用地4.2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泰宁县杉城镇胜一村园地0.52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343公顷;使用国有林地3.723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257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泰宁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泰宁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泰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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