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247
  • 文号: 闽政地[2024]17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07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南安市2023年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跨省域增减挂钩)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07 11:05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南政文〔202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南安市2023年第五十批次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核定征收南安市石井镇联丰村水田0.0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1公顷、水域0.0439公顷,水头镇下店村水田8.6595公顷、水浇地0.1673公顷、草地0.07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51公顷、水域0.366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9.437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3-50-01、2023-50-02、2023-50-04地块面积0.8343公顷。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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