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568
  • 文号: 闽政地[2024]3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8-20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长泰区2023年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8-20 11:29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泰区2023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漳政〔2024〕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漳州市长泰区境内农用地6.6104公顷(其中耕地0.9004公顷)、未利用地0.09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使用福建省国营古农农场东厝作业区国有水田0.0043公顷、园地0.4905公顷、草地0.12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5公顷,共明作业区国有水浇地0.04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5公顷,农科站国有水田0.1893公顷、园地2.1885公顷、林地0.0441公顷、草地0.52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8公顷,农荣作业区国有水浇地0.4322公顷、园地0.4254公顷、草地0.0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3公顷、其他土地0.0987公顷,山后作业区国有旱地0.2287公顷、园地0.9056公顷、林地0.0703公顷、草地0.3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6.709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3-18-01、2023-18-02、2023-18-05地块面积1.7048公顷。

  二、长泰区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泰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泰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长泰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