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582
- 文号: 闽政地[2024]1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8-2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九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3〕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7032公顷(其中耕地2.27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社区水田0.1872公顷、水浇地0.0464公顷、旱地0.1432公顷、园地0.0426公顷、草地0.0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6公顷,永和镇山前村旱地0.1473公顷、园地0.0536公顷、林地0.0949公顷、草地0.05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34公顷,永和镇坂头村水田0.0236公顷、水浇地0.0223公顷、旱地1.7059公顷、园地0.0042公顷、林地0.115公顷、草地0.1434公顷、其他农用地0.73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031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589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3-90-01地块面积3.1095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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