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794
- 文号: 闽政地[2024]60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11-11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
闽政 〔 〕 号缓急 份数 密级及期限 非密定秘依据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理由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签发
审核会稿拟稿处核稿
拟稿处 管制处
跟据福州市呈报的请示文、审查意见以及自检系统显示和有关处室会审意见,该批次用地符合规划;上报用地不在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各类保护区范围内;该用地位于福州市已批复的仓山区2022年第五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和条件,按规定使用省政府专用章审批,建议予以通过,请领导审定。
拟稿人 文电处把关意见
主 送 福州市人民政府抄 送 省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24〕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仓山区仓山镇东升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94公顷,盖山镇北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4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19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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