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968
  • 文号: 闽政地[2024]68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12-20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12-20 08:20

清流县人民政府: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清政文〔2024〕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1.28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其他农用地1.2809公顷,由你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清流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清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清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清流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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