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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瓯市闽江流域建溪防洪工程建瓯东游段项目 _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_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982
    • 文号: 闽政地〔2024〕7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12-2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建瓯市闽江流域建溪防洪工程建瓯东游段项目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12-27 08:30

    建瓯市人民政府: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建瓯市闽江流域建溪防洪工程建瓯东游段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瓯政〔2024〕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12.2747公顷(其中耕地8.1599公顷)、未利用地3.80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瓯市东游镇东游村水田7.1471公顷、旱地1.0096公顷、园地2.9629公顷、草地0.0591公顷、其他农用地0.77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088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137公顷、其他土地3.0622公顷,墩上村旱地0.0032公顷、园地0.31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0685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73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6.8065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建瓯市闽江流域建溪防洪工程建瓯东游段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建瓯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瓯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建瓯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瓯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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