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龙岩市新罗区2010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请示》(龙政地〔2022〕1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86号)作整体撤销处理,不再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土地面积18.6383公顷,农用地18.594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443公顷。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批而未供土地用地批文处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26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