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5-00696
  • 文号: 闽政地〔2025〕35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5-09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25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5-09 15: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

  闽政 〔 〕 号缓急 份数 密级及期限 非密定秘依据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理由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25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签发审核会稿拟稿处核稿

  拟稿处 管制处

  根据厦门市呈报的请示文、审查意见以及自检系统显示和有关处室会审意见,该批次用地符合规划;上报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不重叠,涉及占用一般湿地,已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占用其他各类保护区;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和条件,按规定使用省政府专用章审批,建议予以通过,请领导审定。

  拟稿人

  文电处把关意见 主 送 厦门市人民政府抄 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存档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厦门市2025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府〔2025〕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海沧区境内农用地0.09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海沧区海沧街道渐美村集体所有其他农用地0.091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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