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5-00731
  • 文号: 闽政地〔2025〕37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5-21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珩坂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5-21 15:04

永春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永春县珩坂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文〔202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8.3566公顷(其中耕地3.7879公顷)、未利用地1.24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永春县呈祥乡东溪村水田0.7548公顷、旱地0.0703公顷、林地0.96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91公顷、水域0.0424公顷,西村村水田2.8639公顷、旱地0.0989公顷、园地1.0158公顷、林地1.7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59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27公顷、水域0.000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412公顷;使用国有水域1.199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6119公顷,由你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永春县珩坂水库工程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核减项目用地0.2628公顷。

  二、永春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春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永春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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