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192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4〕93号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4-03-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人大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73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3-19 10:04

省林业局

雷贵兴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中水稻工厂化育秧和烘干项目中土地要素保障的建议》(第1735号)收悉,我单位办理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乡村振兴作为重点任务来抓,紧密联系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流程,优化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办理。

一、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流程。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且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可以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在落实进出平衡后可以使用,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农用地转用,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为简化办理流程,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即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存档,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二、完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审批。落实“放管服”,提请省政府于2022年12月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设区市政府。2023年10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使用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三、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允许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对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工程除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办理等工作,持续指导龙岩市加强乡村振兴土地要素保障,有效保障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用地需求。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党昱譞

联系电话:0591-87665696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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