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261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4〕1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3-15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6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4-08 11:18

省农业农村厅

郭涵涵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建议》(第1462号)收悉,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如下:

郭涵涵代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意义很大。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比较全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可申请转移登记。但是,除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外,受让方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方可申请转移登记。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只要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能及时予以办理,以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领导署名:林 辉

联 系 人:赖明源

联系电话:0591—87665819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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