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277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4〕13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3-14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08 11:18

福州市政府

吴林徽代表提出的《关于行政村征收恳请建设村大楼的建议的建议》(第1631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主要采取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方式进行,吴林徽代表提出建设村大楼,涉及用地部分可区分情况分类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按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兴建村两委办公场所、便民综合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安置房等公益设施用地可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进行保障;对店面等其他经营性用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也可采用招拍挂方式依法出让、出租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设村大楼涉及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下发的《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等规定办理。

领导署名:廖敏辉

联 系 人:陈小宁

联系电话:0591-87660970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