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286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3-18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08 11:18

兰爱珍代表:

《关于单列台湾农民创业园及台商投资区等对台前沿部门设施用地指标的建议》(第1503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工作,积极保障台胞台企发展作物种植和水产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加强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一、落实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一方面,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另一方面,支持设施农用地项目在落实了年度进出平衡基础上占用一般耕地。

二、保障台胞台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2021年,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提出“保障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用地”,明确台胞台企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作物(含花卉)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因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可适当增加至15%。

三、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即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存档,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用地地类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加强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2024年1月,在未产生盘活指标前,向三明市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500亩,由三明市统筹使用。指导清流县加快盘活存量土地,通过“增存挂钩”产生更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要求清流县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特别是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用地,不足的由三明市统筹。对村民住宅需求应保尽保,2024年单列464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三明市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等工作,指导三明市加强台胞台企发展设施农业土地要素保障,持续助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党昱譞

联系电话:0591-87665696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