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284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6〕9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3-23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7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4-03 11:41

省农业农村厅

周春海代表提出的《关于对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的建议》(第1679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支持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光伏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

一、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直接利用耕作层的农业大棚地类为耕地;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用于工厂化作物生产的农业大棚地类为设施农用地。2025年自然资源部《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重申了相关用地判定规定“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以棚架等方式培植食用菌菇等蔬菜,未直接利用耕作层且耕作层未破坏的,不需要变更,继续按耕地调查”“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未办理的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设施农用地需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规范调查成果应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强调,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例行体检,应据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状况,不同于管理中的用地性质,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准确理解把握管理政策,规范使用调查成果,充分考虑现状地类来源的合法合规合理性,综合做出用地性质判断。

三、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和种植的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合规的设施农业大棚上架设光伏板,实现农光互补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这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中的光伏方阵用地有着本质区别。光伏方阵用地是属于纯光伏发电能源项目用地,是独立的新能源建设项目,用地核心用途为光伏布设、能源发电,不得占用耕地。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督促指导各地落实用地支持政策,因地制宜结合农业大棚发展光伏产业,实现耕地保护与特色产业协同发展“双赢”局面,增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后劲和造血功能。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魏延明

联系电话:0591-876657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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