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282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6〕10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3-23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4-03 11:41

省海洋与渔业局

陈加成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与养殖用地政策,促进福建鳗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080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支持发展养殖设施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流程,优化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办理,助力我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发展养殖设施农业。养殖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2020年我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明确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用地程序和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乡镇政府备案制,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同时,租赁期限还应当少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因此,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签订用地协议时,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可在用地协议中与土地权利人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

三、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2022年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明确了一二三产业用地范围,从优化审批流程、保障设施用地等途径支持一二三产业用地。2023年下发《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0号),进一步规范并简化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转用报批手续和流程。支持各地在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联营(入股)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规则后,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联营(入股)工作,土地使用期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从而有效保障土地使用者权利,稳定企业发展预期,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做好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待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出台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调整完善省级管理办法;二是指导地方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农转用报批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联营(入股)工作,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魏延明

联系电话:0591-876657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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