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268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6〕7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3-19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4-03 11:41

省农业农村厅

黄江川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建房审批政策破解实际治理难题的建议》(第1411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厅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一、保障配套设施合理用地需求。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村庄规划中划定设施农用地,为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区域,支持按照“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保障各类村庄项目建设。

二、支持探索建设“农民公寓”。根据2011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人数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按规定可实施集中统建,并根据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确定建筑层数和户均建筑面积,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乡镇政府所在村及周边村庄确实用地紧张的,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单元式住宅小区,实施统规统建。

三、简化农房建设审批。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依法下放乡镇审批,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设区市政府依法委托县级政府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20年以来全省共发放12.63万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下一步,待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厅将积极配合贵厅修订《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政策,提高审批效率。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603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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