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308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6〕1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3-30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4-03 11:41

省农业农村厅

林振传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茶旅融合发展提升我省茶产业竞争力的建议》(第1265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先后出台《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和《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60号)等文件,积极做好茶旅融合项目要素保障工作。

一、坚持规划统筹布局。以县域为单位,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选址茶旅融合发展项目。不涉及茶叶种植、生态观光,茶叶生产工业化程度高、配套设施布局集中、用地规模较大的茶旅融合项目应选址产业园区。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茶旅融合项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布局的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中实施点状布局。

二、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设区市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级调剂周转。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茶旅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民宿、茶叶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各地有意愿的县市区明确入市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规则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规划确定的用途入市,增加茶旅融合等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地供给。

三、优化供应使用方式。符合点状布局的茶旅融合项目用地,涉及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整体供地。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可按原地类管理。对于茶旅融合项目中与茶叶生产相关的分拣包装、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可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四、简化用地审批流程。2023年10月,我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60号),从适用范围、报批流程、报批材料、报批方式、项目准入、计划管理等方面明确和规范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转用报批手续,简化报批流程。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游文平

联系电话:0599-8766583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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