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267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6〕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3-19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4-03 11:41

省财政厅

廖荣华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省、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助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653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综〔2023〕13号),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实行中央、省、市、县级按4∶3∶1∶2的比例分配。自实施以来,该分成比例政策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各级财政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且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级分成比例问题,我厅将结合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调整和我省矿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积极配合贵厅适时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政策评估和优化,切实维护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支持县级分成收益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前期勘查、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安全生产监管、历史遗留矿山问题处置等与矿业相关的工作,推动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何文斌

联系电话:0591-8766563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