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283
- 文号: 闽自然资函〔2026〕9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3-23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省农业农村厅:
康英德代表提出的《关于“十五五”推进福建种业创新与闽台融合的建议》(第1438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发展用地保障,助力我省种业振兴与闽台融合发展。
一、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2020年我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用地程序和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扩建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用途,确需用于非农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大力促进闽台融合发展,支持台胞台企发展作物种植,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将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项目用地规模的比例提高至10%。
二、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对于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农村建设项目,可通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来保障。2022年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明确了一二三产业用地范围,从优化审批流程、保障设施用地等途径支持一二三产业用地。同时,支持各地在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联营(入股)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联营(入股)工作,土地使用期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从而有效保障土地使用者权利。2025年全省共审批一二三产项目34宗,面积372亩,有效支持了一二三产业用地需求。2026年1月向九市一区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79万亩,有效保障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指导和政策宣讲,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同时,积极跟踪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正在修订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待其出台后,我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及兄弟省份好的政策作法,进一步调整完善省级管理办法。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魏延明
联系电话:0591-876657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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